实施政府采购项目“承诺信用制”,有利于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便利度,切实减轻企业负担。为此,广东省梅州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《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项目“承诺信用制”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结合该市实际,对供应商的部分资格条件实行“承诺信用制”。
根据《通知》,“承诺信用制”适用对象为参加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。 “承诺信用制”适用于公开招标、邀请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、询价、单一来源采购等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。
《通知》明确,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在资格审查时,不再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、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。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。具体承诺内容包括:一是供应商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二是供应商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三是供应商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。
《通知》提出,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负责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,按照要求规范操作、强化自律,诚实信用。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,视同为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”的违法行为。经调查核实后,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。
《通知》强调,为确保项目履约质量,强化信用记录结果的运用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条件,以及列为“失信被执行人”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”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”等不在承诺范围内,继续根据相关规定作为特定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审查。